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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峰律师

中兴财光华会所涉仁东控股财务造假案被处罚

中兴财光华会所涉仁东控股财务造假案被处罚 成股民索赔新证据

2022年12月,证监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仁东控股(002647)相关年报审计违规,证监会对中兴财光华会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15,094.34元,并处以2,830,188.68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对会所的处罚将成为仁东控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索赔的有关证据,投资者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将会所等责任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院前期作出的判决,在2020年4月28日到2021年7月15日之间买入仁东控股股票,并且在2021年7月15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该案管辖法院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公开信息显示,该案前期已有过投资者提起索赔并获得胜诉判决,后续投资者提起索赔一般也是同样思路审理,请投资者多关注上市公司仁东控股发布的有关诉讼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索赔案起源于此前的2022年3月25日,仁东控股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仁东控股违法事实如下:
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二)2019 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三)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而此次对于中兴财光华的违规行为,经证监会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中兴财光华在审计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主要包括:(一)对保理业务收入相关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不到位;(二)对保理业务收入及应收保理款的基础资料核查不充分;(三)未对代偿保理款保持职业怀疑。具体在处罚全文中做了表述。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近几年,投资者在发起虚假陈述索赔时将可能有责任的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的案例越来越多,这一问题值得投资者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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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1日 15:12
来自电脑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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