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爱秀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1)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且在2016年12月22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
(2)2014年6月11日到2018年1月16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月1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
二、特别提醒:ST中安(600654)虚假陈述已于2019年5月31日正式启动索赔。
三、ST中安(600654)虚假陈述被罚始末
2016 年12月22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 年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18]7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8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9 号)。
2019 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
四、委托时提供的材料较为简单:
1.身份证扫描件(有的法院需要身份证公证书);
2.股东卡或开户证明(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至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到营业部办理)。
(目前本团队对此类案件适用风险代理,委托人实际获赔后才需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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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王爱秀律师 律师执业11年,王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