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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李旭民

“ST中安”虚假陈述案二审投资者胜诉

“ST中安”虚假陈述案二审投资者胜诉,索赔正在进行

前言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股票名称:ST中安,股票代码:600654,因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05月27日在其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至此中安科虚假陈述的事实得以正式确立,股民可依法进行索赔。

一、公司简介

中安科,前身为飞乐股份,成立于1987年9月8日,并于1990年12月19日登陆上交所A股,主营业务包括智能交通、智慧医疗、网络安全、其他系统集成业务。

二、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24日,中安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0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上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包括2014年6月11日违规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对以BT方式(建设-移交,BOT模式的变换形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15万元。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安科处以40万元罚款。

三、诉讼进展

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中介机构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中安科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中介机构招商证券对投资者损失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损失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另有其他多名投资者起诉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

四、股民如何索赔(前期不收取律师费)

索赔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及法院判决,定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中安科股票,并自2016年12月24日起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可参与索赔登记。

索赔材料: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从投资者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全部卖出则打至现在止)等。

索赔流程:网上上传或邮寄索赔材料登记——办理委托手续——人民法院作出胜诉判决,赔款直接支付至投资者账户——投资者收到赔款后,再支付律师费(前期不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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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3日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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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57695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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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0日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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