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释机制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严格来讲,当事人之间拟创设的物权,只有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种类和内容时,才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权,从而具备“支配力”和“排他力”这两大区别于债权的物权特征。此种物权不仅可以对抗交易相对人,而且还能够对抗不特定的交易第三人。
本案以出租车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物权进行质押,双方达成合意,并取得了出租车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质押登记。
为了贴合立法目的,也为了保障物权法定原则的严格性,物权法定原则在严格之下,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通过一定的缓释机制来承认新创设的物权,避免物权法定主义走向僵化。“充分拓展既有立法资源的包容力,尽量在个案中将新生类型解释为法定类型”。
再则是需要注重两个方面的问题
1.在技术层面,只要存在一套统一的对外公示手段,足以使潜在的交易第三人知晓和查询即可。就特许经营权质押而言,仅仅是向质权人交付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权证书,是不够的。法律上有必要通过有效的登记系统来公示。由政府信用背书的登记机构以及由私人提供的登记系统都可以。
2.公共政策层面,对于拟出质的新型权利,有必要区分一般的商业性权利与由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特许经营权。对于前者,只要满足技术层面的公示要求,法院就能够认可。后者则需要考验特许部门的专业能力和交易人的认可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