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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秀律师团队

济南高新(600807)索赔征集

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爱秀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2015年04月02日到2018年05月03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卖出或仍持有而的投资者。

二、特别提醒:投资者诉济南高新(600807)证券侵权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0月25日。

【注:2020 年 4 月 24 日 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名称由“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济南高新(600807)虚假陈述被罚始末

2018年 5月2日,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18]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8月1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21号)。

2019年10月25日晚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9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5号)。

天业股份披露的《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半年度 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四、委托时提供的材料较为简单:

1.身份证扫描件(有的法院需要身份证公证书);

2.股东卡或开户证明(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至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到营业部办理)。

(目前本团队对此类案件适用风险代理,委托人实际获赔后才需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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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王爱秀律师 律师执业11年,王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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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8日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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