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诉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安信信托的诉讼请求并驳回高速财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等。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基本由湖南高速承担。可以说湖南高院的这份判决非常公平、公正,得到业界的高度认可!首先,湖南高速财务公司是湖南省内企业,安信信托是省外企业,湖南高院没有带有丝毫的地方保护色彩,与
郑州银行诉安信信托案不同,一审、二审疑似带有地方保护色彩,安信信托已申诉到最高法院。其次,打破刚兑,正本清源,高速财务公司根据安信信托此前出具的“兜底函”,要求安信信托支付本金、利息等涉及金额约5.3亿元的诉求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这是《资管新规》正式实施以来,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被认定无效的终审判决之一,特别具有标志性意义。再次,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进一步强化"兜底条款"无效,为今后的信托行业立规距 。总之,湖南高院的这份判决,在打破隐性担保刚兑,严格执行信托法和资管新规等方面,带了好头,起到了"模板"作用,非常值得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