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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时任副总裁王建才

上交所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 侵吞公款1.6亿余元

5月6日,上交所发布一则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对时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3条的规定,对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

针对王建才的公开谴责的意向书表述,经查明,王建才自2006年8月28日至2016年2月29日担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传媒)副总裁职务。2012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与王建才个人实际控制的上海准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弈贸易)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将淮海中路701-721号出租给准弈贸易,2012年至2019年度发生额分别为1,073.23万元、2,169.18万元、1,912.98万元、1,981.82万元、2,009.64万元、2,073.72万元、2,102.57万元、2,238.92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3%、0.85%、0.77%、0.79%、0.79%、0.80%、0.80%、0.85%。上述关联交易自2013年起均已达到以临时公告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将准弈贸易作为关联方,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意向书还披露了王建才侵吞公款1.6亿余元的犯罪事实。

另经查明,根据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披露的收到判决书公告,因上述相关交易事项,法院一审判决王建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1.6亿余元,构成贪污罪。
综上,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任期2006年8月28日至2016年2月29日)违反忠实义务,隐瞒其控制准弈贸易的实际情况,未如实告知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谋求个人利益,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对于上述违规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上交所公司管理二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的规定,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

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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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06日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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