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爱秀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2013年4月19日到2016年4月17日期间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
二、特别提醒:宁波中百(600857)虚假陈述索赔已于2019年11月20日正式启动。
三、宁波中百(600857)虚假陈述被罚始末
2016年6月22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2016023号)。
2017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40号)。
2019年11月20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号), 违法行为认定如下:
宁波中百未及时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 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宁波中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宁波中百存在内部控制管理缺陷、公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宁波中百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对宁波中百的上述违法行为,龚东升、胡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峻、张淑惠、黄炎水、钱平、鲁勇志、史振伟、郭万达、鲁俊生、张玉周、韩胜松、鞠建洋、钟 山、姜立鹤、史玉民、孙晓非、赵忆波、杨旺翔、严鹏、张冰、王学明、 赵秀芳、徐正敏、姚佳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四、委托时提供的材料较为简单:
1.身份证扫描件(有的法院需要身份证公证书);
2.股东卡或开户证明(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至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到营业部办理)。
(目前本团队对此类案件适用风险代理,委托人实际获赔后才需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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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爱秀律师律师执业11年,王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