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爱秀律师认为,参与索赔的投资者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望获赔:2014年5月13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买入且截止2018年4月25日仍持有,此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
二、特别提醒:盛运退(300090)已于2019年11月7日正式启动索赔。本案的诉讼时效截止至2022年11月6日。
三、盛运退(300090)虚假陈述被罚始末
2019年3月28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201902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9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号。
2019年11月07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其被认定的违法事实如下(详见相应的处罚决定书):
1.盛运环保2016年度报告少计资产、负债978,389,345.44元,存在虚假记载;
2.盛运环保未按照规定披露2014-2018年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2014-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3.盛运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4.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逾期债务情况;
盛运环保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规重大担保、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等事项,披露的2014-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其他债务逾期违约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四、委托时提供的材料较为简单:
1.身份证扫描件(有的法院需要身份证公证书);
2.股东卡或开户证明(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至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到营业部办理)。
(目前本团队对此类案件适用风险代理,委托人实际获赔后才需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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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爱秀律师律师执业11年,王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