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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峰律师

金刚玻璃投资者索赔案正式开庭 索赔累计已

金刚玻璃投资者索赔案正式开庭 索赔累计已达5100万

2021年半年报刚刚发布,金刚玻璃涉及的虚假陈述索赔案即迎来开庭。2021年8月26日到27日,部分投资者诉金刚玻璃(30009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了解,开庭第一天的庭审为证据交换,第二天的庭审为正式开庭,原被告双方均为代理人出庭,目前已走完全部庭审程序,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会判决结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透漏,本次庭审投资者及被告方对虚假陈述实施日及揭露日等并无较大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投资者损失上,也即损失与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上。
投资者代理律师认为金刚玻璃定期报告财务数据造假,虚增业绩等涉及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严重挑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其虚假陈述行为已被证监会处罚,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尤其是其年报、半年报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更是给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金刚玻璃应当赔偿因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金刚玻璃公司则认为案涉虚假陈述导致金刚玻璃业绩虚增,但并不是影响公司股价的主要原因,期间存在更多业绩以外的其他利好消息吸引投资者投资并抬高股价,如公司资产收购、拓展互联网业务、小米进军虚拟现实领域导致概念股反弹等,投资者损失与涉案的虚假陈述之间仅存在较小的因果关系,同时提出部分其他抗辩理由,因此公司认为不应该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
此前2020年4月19日晚,金刚玻璃(300093)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相关投资者提起索赔主要是依据证监会作出的上述处罚。金刚玻璃于2021年8月16日晚间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合计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共78件,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5099.98万元。
许峰律师称,估计后续提起索赔的投资者还会有所增加,其律师团队也还在陆续提交其他投资者的起诉材料立案,该律师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8月21日到2019年1月25日之间买入金刚玻璃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25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初步判断符合起诉条件,起诉后的最终结果由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或各方达成调解。
值得一提的是,在涉及投资者诉讼的信披过程中,金刚玻璃还出现了瑕疵。金刚玻璃解释称,截至2021年6月22日累计已收到78宗投资者诉讼资料,累计诉讼金额为5,099.98万元,已达公司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10%(2020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50,705.69万元),应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因投资者诉讼案件材料较多,两地接受材料原因导致在登记诉讼台账中发生了部分遗漏,造成诉讼累计金额统计的不准确,公司于近期核对诉讼台账校正金额后将投资者诉讼事项于2021年8月16日进行了公告。
金刚玻璃承认在诉讼案卷材料传递及统计中存在管理疏忽,造成了数据统计错误,最终导致了信息披露的不及时,至此公司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不良影响。
许峰律师评论认为,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事宜,上市公司应该加强对涉及诉讼类信披的审核计算,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尤其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讼,一个是诉讼可能影响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要依法及时披露,其次如果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知悉相关诉讼索赔事宜,也可能跟进诉讼,如果披露不及时,不仅再次涉嫌信披违规,还可能耽误后续投资者对起诉进展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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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31日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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