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20-081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郭鸿宝先生、纪翔远先生及李先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郭鸿宝先生、纪翔远先生及李先军先生分别因其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其中郭鸿宝先生、李先军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纪翔远先生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郭鸿宝先生、纪翔远先生及李先军先生辞去董事职务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郭鸿宝先生、纪翔远先生及李先军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补选出的非独立董事就任前,郭鸿宝先生、纪翔远先生及李先军先生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郭鸿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73,133,89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38%,其控制下的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坚瑞新能源”)持有本公司股份303,030,3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8%,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坚瑞新能源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6%。纪翔远先生及李先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对郭鸿宝先生、纪翔远先生及李先军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董事会建设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高保清女士、邓爱民先生及李军
1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补选董事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2 附:高保清女士、邓爱民先生及李军先生的简历
高保清女士,195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兰州百陆贸易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湖南蓝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及湖南国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保清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其间接控制的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6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3%。高保清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其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李 军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检测技术与仪器专业,工学学士。历任212研究所工程师、国泰君安证券西安营业部部门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其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邓爱民先生,1973年5月5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本科学历。2013年2月-2015年2月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15年2月-2016年任湖南豫园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3月-2018年5月,
32018年9月-2020年3月任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邓爱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其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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