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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金生华养殖专业合作社
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金生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河南诺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准许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文书尾部审 判 长 郑连生人民陪审员 张学勤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涛
2020年05月02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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