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辉丰##002496#
8月3日,备受关注的原告许某等230人诉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辉丰股份,证券简称:ST辉丰,代码:002496)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案再起波澜,根据诉讼进展公告,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辉丰股份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辉丰股份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裁定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上诉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信息披露行为的揭露日为2018年4月20日、基准日为2018年6月11日,系认定事实错误。2.案涉信息披露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投资决策没有交易因果关系,一审判决推定二者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对案涉信息披露行为与被上诉人损失之间的损失因果关系认定错误。4.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损失金额认定错误。
原告代表人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目前辉丰股份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另案起诉。
案情回溯,2019年12月26日,ST辉丰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江苏证监局查明,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021年7月16日下午,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一、辉丰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某等224名原告投资者损失总计87199203.78元,各原告应获赔金额详见附表;二、辉丰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表人胡某律师费3万元;三、驳回周某等6人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许某等224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非常鼓舞人心,虽然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目前,我们正在继续征集受损投资者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暂定: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购买ST辉丰股票,并于2018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咨询电话13806513406
证券索赔咨询可以上网搜索“厉健律师”,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1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