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爱秀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可以进行索赔登记:截止至2020年10月13日(含当天)持有的投资者。
(注:上述索赔条件有可能会根据证监会日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进行调整)
二、特别提醒:
*ST力帆(601777)于2020年10月13日晚间公告,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接连几个交易日股价大跌。
三、*ST力帆(601777)涉嫌违法违规始末
2020年10月13日晚间,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力帆控股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的通知,其于2020年10月12日、13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渝证调查字2020096号、渝证调查字2020097号、渝证调查字2020098号、渝证调查字2020099号、渝证调查字2020100号),因力帆控股、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立案调查。
四、索赔依据:
“第二十九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五、委托时提供的材料较为简单:
1.身份证扫描件(有的法院需要身份证公证书);
2.股东卡或开户证明(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至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到营业部办理)。
(目前本团队对此类案件适用风险代理,委托人实际获赔后才需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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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爱秀律师律师执业11年,王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