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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于人身保险“退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于人身保险“退旧保新”的风险提示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人身保险“退旧保新”的风险提示》,加强消费者风险提示,增强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近期,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回馈老客户、补偿收益或保单升级等为由,诱导保险消费者解除已有的人身保险合同(俗称退保),并用退保资金购买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保险“退旧保新”推荐,充分考虑自身保险保障需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谨防保单利益受损和保险保障中断风险。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谓保险单现金价值,主要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一般不高于该保单期满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同时将失去已有的保险保障。
其次,谨防再次投保时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一方面,再次投保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期或等待期一般会重新计算;另一方面,某些人身保险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投保年龄等有限制条件,再次投保时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要求增加保险费等情况。
保险消费者务必慎重对待“退旧保新”。一方面,针对个别保险销售人员片面夸大所推荐其他保险产品的优点,隐瞒解除已有保险合同风险的问题,保险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不轻信“退旧保新”宣传,不清楚时可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热线等渠道进行咨询;另一方面,因不同人身保险产品的缴费金额、缴费期限、保障期间、保障范围等不尽相同,保险消费者应详细了解“新”“旧”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和差异,理性选择符合自身实际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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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3日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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