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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潜股份300526再次涉嫌违披拟被处罚,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2024年4月18日,中潜股份披露,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中潜股份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0年上半年,中潜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顺安排他人通过虚构中潜股份与东台银鲨公司等5家公司的销售业务,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通过上述方式,中潜股份虚增营业收入26,808,357.58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25.48%,占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的16.07%;虚增营业成本26,704,423.0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成本的17.18%,占2020年全年营业成本的9.76%;虚增利润103,934.5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的3.04%,占2020年全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06%。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拟对中潜股份处罚300万元。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这不是中潜股份第一次违法披露被处罚。早在2021年,中潜股份也因类似违法披露行为收到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日,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中潜股份)公告收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决定书》〔2021〕13号。
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一、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中潜股份收购大唐存储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最后,中国证监会给予中潜股份处罚350万元。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1)在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买入中潜股份股票(300526),并且在2020年10月20日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2)在2020年8月26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23年4月28日(含)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起诉索赔。
公司股票已被深圳交易所终止退市,并已于2023年7月12日被摘牌。但这一情况并不影响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索赔。
值得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我们认为本系列案索赔诉讼时效将于2024年8月届满。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此外,针对中潜股份第一次的违法披露处罚,据已披露的信息,已有部分投资者获得赔偿。
04月19日 10:59
来自电脑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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