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左右,银×集团以四川都×机械有限公司名义收购杭州上×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杭州市萧山区,实际经营地杭州市下城区,以下简称“上×公司”)。银×集团通过上×公司运营的“啄米理财”平台,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形式发布虚假标的,以年化收益10.6%至13.6%的高息为诱饵,以网络等途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款实际被银×集团控制,用于偿还集团债务、支付平台费用等用途。2018年7月左右,因资金链断裂,该平台无法兑付投资人资金。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银×集团指派被告人陈驹担任上×公司总经理,负责平台运营管理及购买“皮包”公司用于发布虚假标的;指派被告人刘异负责管理标的公司账户并将平台资金归集至银×集团控制的广西南宁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广西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公司”)、长春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公司”)账户(俗称“资金池公司账户”)供银×集团控制、使用。期间,“啄米理财”平台向1.8万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约4.6亿元。
第四部分
2018年3月左右,银×集团以长春佳××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国×能源有限公司代持股份的方式,收购杭州×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杭州市滨江区,以下简称“×亚公司”)。银×集团通过×亚公司运营的“×亚金融”平台,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形式发布虚假标的,以年化收益10.8%至15%的高息为诱饵,通过电台广播、网络等途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款实际被银×集团控制,用于偿还集团债务、支付平台费用等用途。2018年7月左右,因资金链断裂,该平台无法兑付投资人资金。
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根据银×集团指派,被告人陈驹负责为×亚公司提供“皮包”公司用于发布虚假标的,涉及平台非法吸收资金约3亿元;被告人刘异负责管理标的公司账户并将平台资金归集至商××公司、斯××公司、宏××公司账户供银×集团控制、使用,涉及平台非法吸收资金约3亿元。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根据银×集团指派,被告人董元骏担任×亚公司代理总经理,负责按刁某松等人指示运营管理平台,涉及平台非法吸收资金约1.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