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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车资讯07-30 16:21600418:江淮汽车关于签署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意向书补充协议(三)的公告公告日期:2020年07月31日江淮汽车 (600418)点击查看附件原文附件大小:212KB证券代码:600418证券简称:江淮汽车公告编号:临2020-058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意向书补充协议(三)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1、本次签订的《关于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三)为意向性协议,本补充协议除“不具约束力”和“生效和终止”段落外,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构成要约,且不代表对各方施加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承诺,有关本补充协议(三)的任何交易均须遵守最终版交易文件规定,最终版交易文件将完全取代《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以及本补充协议(三)。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最终方案尚需由江淮汽车、中车产投、安徽省投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确定,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时间及能否签署存在不确定性;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各方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等多项审批程序,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 前期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2019年9月16日公司与中车产投、安徽省投签署了《关于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的意向书》,意向书的具体内容详见《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车产投、安徽省投签署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江淮汽车临2019-057)。2020年1月21日公司与中车产投、安徽省投签署了《关于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意向书补充协议的公告》(江淮汽车 临2020-004)。2020年3月30日公司与中车产投、安徽省投签署了《关于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详见《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意向书补充协议(二)的公告》(江淮汽车 临2020-023)。二、本次意向书补充协议(三)签订的基本情况(一)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1、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意向受让方)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华夏幸福创新中心A座11层法定代表人:胡洋注册资本:644088.398873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机电、能源、交通、节能、环保、新材料、物联网等新领域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与本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2、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意向出让方)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翔注册资本:3000000.0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筹措、管理、经营本省基本建设资金、铁路建设基金、产业基金,产业投资、开发及咨询服务,资本运营。与本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意向出让方)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安进注册资本:189331.211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汽车底盘、齿轮箱、汽车零部件开发、制造、销售;汽车开发、制造、销售;工装、模具、夹具开发、制造、销售;汽车修理;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进出口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土地租赁、房屋租赁、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工装、模具、夹具开发、制造、销售。(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与中车产投、安徽省投签署了《关于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三)。(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由于本次签署的仅是意向书,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签署正式协议时,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由于本次签署的仅是意向书,无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公司将在签署正式协议时,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三、意向书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鉴于:(1)各方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2020年1月21日和2020年3月30日就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68,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份之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签署了《关于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的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关于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意向书〉的补充协议》”)和《〈关于安凯客车股份协议转让的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2)2020年以来,持续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反复影响,交易各方及顾问机构人员行动受限,会面和商谈进程推迟,因上述客观因素,在《〈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约定期限内,各方完成正式交易协议谈判与内部审批程序的可能性较低。综上,2020年7月30日,各方经协商一致,就《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和《〈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的有关内容达成本补充协议(三)如下。(一)经各方同意,确认将《〈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第二条修改为如下内容:1.交易协议各方希望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达成关于协议转让的最终协议。为此,各方将推动有关国家出资企业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间充分沟通,尽力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交易的各方内部审批程序。2.完成条件除上述以外,本次交易的完成还需有关国资监管机构、反垄断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如有)的批准和各方决策机构的最终批准等作为先决条件。(二)不具约束力本补充协议(三)除“生效和终止”及本段外,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构成要约,且不代表对各方施加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承诺,有关本补充协议(三)的任何交易均须遵守最终版交易文件规定,最终版交易文件将完全取代《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以及本补充协议(三)。(三)生效和终止本补充协议(三)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果中车产投与江淮汽车、安徽省投在2020年12月31日或各方书面确定的其他时间之前无法签署正式的交易文件,则《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以及本补充协议(三)自动失效。因政府有关政策约束、行业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致使《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以及本补充协议(三)不可履行,经各方书面确认后《意向书》、《〈意向书〉的补充协议》、《〈意向书〉的补充协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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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0日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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