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1.基本原则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现金分红政策应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与本公司的长期发展。
2.具体规划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向普通股股东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2)除本公司优先股采用特定的股息政策外,本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本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应遵循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除特殊情况外,最近三年对普通股股东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特殊情况指:
①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②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情况。
(4)董事会可以根据本公司每股净资产、股票价格和股本规模等情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决策依据及其对本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影响。
(5)当本公司资本充足率仅达到或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或监管要求时,该年度分红方案将视监管部门要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