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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10-22相关企业: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文书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2财保629号当事人信息申请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中商大厦首层南侧及第****。法定代表人:郑艺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华,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院**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俞凌。审理经过申请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结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合议庭审判员张园园裁定日期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书记员书记员杨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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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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