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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经评论 发表于 2020/4/17 18:03:03 [财经评论吧] 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通知 来源:上交所网站   为支持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发布了《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19年以来,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股票质押风险逐步缓解。但从总体来看,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特别是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风险,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证监会的部署和带领下,上交所坚持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到突出位置,控增量、化存量,多措并举推动上市公司防范化解股票质押风险。近两年,上交所通过优化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合约展期安排、支持发行纾困专项债等方式,为上市公司股东纾解股票质押困境提供支持;通过强化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导大股东合理控制质押比例,强化质押风险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为了支持抗疫工作,证监会明确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以纾解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流动性困难。本次放宽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涉及的协议转让办理要求,是关于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监管组合拳”之一。  《通知》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产生股票质押违约的企业,提供了更多可选的处置途径,有利于帮助其轻装上阵。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期间到期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申请展期。如果相关企业或个人确有违约处置需求的,也可以依据《通知》进行处置。  为了防范通过集中交易进行违约处置对市场产生冲击,本次《通知》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将单笔转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并适当放宽了转让价格限制。其目的在于为转让双方提供更大的自主协商空间,提高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的便利性。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了上述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配套监管要求:一是仅适用于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的情形。对于不满足《通知》规定的转让条件,但是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规定的协议转让条件的,仍然可以按照《办理指引》进行协议转让。二是要求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及时按照《通知》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未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要求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三是要求质权人和出让方、受让方共同签署转让协议,并对相关协议转让业务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核实。四是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承诺的,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上交所将严格执行《通知》,支持相关各方有效防范化解股票质押风险。上交所同时将按照证监会“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工作要求,把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完善市场化、法制化处置机制,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2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者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  二、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的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  (一)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  (二)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  (三)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四、相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  五、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转让双方基本情况,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二)本次转让是否违反承诺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三)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四)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五)当事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转让双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本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转让方(出质人)与质权人、受让方就质押股票的协议转让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证券公司出具的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进入违约处置程序、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及相关违约处置安排的说明,并承诺已核查该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  (三)转让双方及质权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  (四)《办理指引》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文件。  七、当事人、证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办理指引》规定的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文章来源:上交所网站)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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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7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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