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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解释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与《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合同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理念相悖。可见,《民法典担保解释》对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为保护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的利益,赋予了上市公司一定的“特权”,但同时进一步加重了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对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审查责任。
2021年09月16日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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