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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浩源索赔提示
2021年8月4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疆浩源”或“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号)。
经查明,证监会认定新疆浩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2019年3月28日,新疆浩源向新疆广汇出具《履约担保函》,承诺为8000万元的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11月11日,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并于11月12日划扣新疆浩源建设银行账户存款6007.5079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8000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51%,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64%,新疆浩源未依规定在临时报告及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新疆浩源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关联方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金额累计5371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43%。新疆浩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监管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
在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002700),并且在2020年4月14日(含当日)卖出或者仍然持有该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选择起诉索赔。
2023年06月08日 13:35
来自电脑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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