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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律师提醒您:在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9月27日
中登律师提醒您:在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9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高升股票,并于2018年9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2年03月22日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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