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友
信息披露要及时,不得隐瞒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期上限提至10年 在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更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打击力度,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在本次刑法修改前,本罪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够全面,且刑期设置相对偏低,与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不尽一致。本次主要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大幅提高刑罚。根据刑法原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罚金最高为20万元,已不能准确地评价信息违规披露的危害程度。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刑期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同时将罚金修改为不定额罚金。 二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本罪中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信息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本条第一款中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规定处罚。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身是单位的,实行“双罚制”。
2020年12月27日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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