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股友
申请破产重整后
根据《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1.企业和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2.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三个月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3,表决通过,十日内企业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4,法院收到申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有必要提醒的是,即便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了重整程序,之后还是有漫长的计划执行期。
2020年12月13日 15:54
来自电脑网页版
(0)|
阅读数(577)
|
|
收藏
|
回复(0)
|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