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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进财养殖专业合作社、
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进财养殖专业合作社、河南诺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准许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2020年05月02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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