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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如何消除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司公告了 2017 年年报。中介机构通过公开信息查阅到公司 2017 年业绩亏损及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事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反映的上述问题,公司正在研究方案,努力解决。该等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需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解决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可实施。
2018年11月29日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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