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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资讯:天业处罚尘埃落定

征集背景:2018年5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到2019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作出处罚。郎海华律师初步认为索赔条件为: 初步判断在2015年4月2日到2018年5月3日之间买入天业股份(600807)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索赔条件后续可能根据证监会调查进展变更)2019年10月26日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天业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为天业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天业集团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为天业股份的关联方。2016 年1 月至2018 年6 月,天业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划款、开具票据等方式,向天业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天业股份与天业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 年上半年为144,508.8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27%;2016 全年为355,343.53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7.06%;2017 年上半年为398,839.19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8.2%;2017 全年为501,019.19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1.54%;2018 年上半年为113,647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49%。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 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天业股份未在《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天业股份2016 年上半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30,900 万元;2016 年全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94,900 万元;2017 年上半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313,615 万元,向非关联方提供担保5,000 万元;2017 年全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565,385 万元,向非关联方提供担保23,000 万元;2018 年上半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5,700 万元。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9.11 的要求,天业股份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天业股份《2016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30,900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54,122 万元;《2016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94,900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108,244 万元;《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发生额318,615 万元,其中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313,615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415,681 万元; 《2017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发生额526,385 万元,其中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503,385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542,667.20 万元;《2018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5,700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486,913 万元。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外担保事项。天业股份未在《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2017年6 月至2018 年12 月,天业股份多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及债务金额397,842.52 万元。“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不告不究”是国内证券民事索赔的惯例。当前民事赔偿诉讼已成为维护股民正当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切勿在沉默、观望和不作为中错过诉讼时效,而白白丧失索赔损失的权利!郎海华律师团队是国内成立较早的证券维权团队,多年来专心、专注于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理完结及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包括京天利大智慧安硕信息金亚科技、ST华泽、大连控股、方正证券方正科技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尔康制药ST慧球退市昆机、天成控股、山东墨龙山西路桥天翔环境、ST升达、华谊嘉信科融环境融钰集团聚力文化、ST工新、中科云网、康美药业、雏鹰农牧等等投资者索赔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众多投资者成功获得了赔偿,得到股民朋友的高度肯定。(来源:郎海华lawyer的财富号 2019-10-28 14:46)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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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8日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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