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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上各省可推荐1-2个城市(直辖市以全市为单位)作为国

  原则上各省可推荐1-2个城市(直辖市以全市为单位)作为国家试点候选城市。试点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试点城市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有较强的参与DRGs付费方式改革意愿或已开展按DRGs付费工作;医保行政部门有能力承担国家试点任务,牵头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并统筹推进试点;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二是试点城市医保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统一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编码;能够提供近三年的完整、规范、标准化医保结算数据;具备安装DRGs分组器的硬件网络环境和运维能力,支持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DRGs分组器互联互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试点城市至少有3家以上的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按DRGs付费试点的条件。试点医疗机构医院领导层和医护人员有较强的改革主动性,并能准确把握改革内涵;诊疗流程基本规范,具有较强的病案编码人员队伍及健全的病案管理制度;可以提供分组必须的近三年的完整、规范、标准化的医疗相关数据;具备对HIS系统接口进行改造的能力,与医保经办系统及分组器实现数据互传。  四是试点城市医保部门与本地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区域内试点医院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经建立常态化的协商沟通机制。  五是试点城市医保基金运行平稳,有一定结余。  四、工作要求  各省要积极推动和参与按DRGs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拟申报国家试点的城市做好调查摸底、数据收集等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  各省级医保部门应提交书面申请,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申请与信息汇总表报送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我局将综合评估,确定国家按DRGs付费试点城市,并开展后续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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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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