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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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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3日 08:50
来自电脑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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