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情况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刘伟成先生的辞职报告,刘伟成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刘伟成先生原定任期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辞职报告在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刘伟成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伟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7%。刘伟成先生不存在其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配偶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离任后,刘伟成先生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股份减持承诺。
刘伟成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刘伟成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光耀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曹于平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聘任刘光耀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截至目前,刘光耀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刘光耀先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特此公告。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29日
附件:
副总经理-刘光耀简历:
刘光耀先生,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刘光耀先生毕业于南京政治学院,自2011年开始任职于公司,一直从事医药销售工作,历任公司业务员、省区经理、大区经理。
截至目前,刘光耀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刘光耀先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