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事实依据:
2017年8月16日,澄星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
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1 年至 2014 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 2 公司资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澄星股份 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
二、索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初步确定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澄星股份(600078)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澄星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三、拟起诉的对象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发送到以下指定邮箱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五、只要你符合以上的条件,请联系我们!
尚律所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律师费用。只要你符合以上的条件,请联系尚律所证券纠纷团队。
刘律师13602530808(加微信沟通)
蔡律师15889683551
律所邮箱:sls@shanglaw.net
订阅号:slls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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