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事实依据:
2019年2月13日晚,澄星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证监会对澄星股份顶格行政处罚。
二、索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澄星股份(600078)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澄星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三、拟起诉的对象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发送到以下指定邮箱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五、 联系我们
尚律所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律师费用。只要你符合以上的条件,请联系尚律所证券纠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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