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合同履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茂化实华公司与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惠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以下简称
“广发银行”)签订《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三方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茂化实华凭且仅凭广发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
书》给予晶惠公司办理提货,否则构成违约。”茂化实华公司在仅收到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30%的《提货通知书》,剩余
1,799 万元公司尚未收到《提货通知单》情况下向晶惠公司全部发货,违反了合同条款,不符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茂化实华公司 2022 年度与晶惠公司交易中,未对晶惠公司的信用风险和应收账款可收回金额进行实时更新。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茂化实华公司对晶惠公司涉及诉讼或有连带责任款项及应收款项共计 9,107.13 万元。尽管茂化实华公司
于期后对晶惠公司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冻结的银行存款只有 1,200 元,冻结的房产只有一套住宅用房在冻结
前未受限,其余均已被优先抵押,无法覆盖茂化实华公司可能的损失,相关内部控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