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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与航天长征的官司早被上海高院驳回发济南中院再审
鲁西化工与航天长征的官司早被上海高院驳回发济南中院再审。航天长征还会败诉。2016年航天长征化工公司起诉鲁西化工等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万元。(去年在山东再诉加码到4700万元,贪得无厌,此案放山东再审,估计会再次被驳回)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据以起诉被告七一一研究所的证据是其网站“节能环保装备”栏有关于“粉煤加压气化炉燃烧器”的宣传信息,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七一一研究所制造、销售被控侵权设备,然该宣传信息中并无指向本案被控侵权设备的信息。被告鲁西化工公司确认本院保全两台被控侵权设备是其最新自行研发设计制造的,并以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移送管辖。基于此,原告的起诉与被告七一一研究所没有法律关系,被告七一一研究所在本案中已然不是适格被告。据此,本院作出(2016)沪73民初551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七一一研究所的起诉。原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民终40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基于七一一研究所已非本案被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因被告鲁西化工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聊城市,依据相关规定,在山东省聊城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年01月30日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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