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有时候很好玩,拿着全款房去浦发银行浦惠支行办了个抵押消费贷款,凭空浦欣支行拿着一堆伪造的合同,和证据,起诉我方。法庭上非说他放款给浦惠支行了。我就去浦欣支行问,浦欣支行说都是浦惠支行干的。投诉总行,联系我方的浦欣支行负责处理的,说浦惠支行贷款经理跑了,转到他们那边处理了。浦欣支行都自己知道我方没有欠他们的钱。跑出来个浦发天津分行负责人,然后法官就判我方还浦欣支行的钱。征信报告清清楚楚记录着我方实际与浦惠支行签订并生效履行的贷款合同号。浦惠支行贷款经理失职未将合同即时给我方,举报总行要合同。浦惠支行说不确定有没有给我方为由,拒给。
浦欣支行明知道实情,却不如实陈述事实,又不撤诉。也不更改诉讼请求。不知道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呢?把假的东西通过法律变成真的,把真的东西变成假的。是否故意利用假合同误导我方误解实际生效的业务,恶意构陷我方虚假诉讼呢?
你们自己的违规违法行为,想要我们替你们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