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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三、法院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十、法院应当自收到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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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0日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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