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医疗投资者索赔案将4月2日再开庭,海越能源索赔案再提交立案,二股均有胜诉先例
2024年4月2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和佳医疗(300273)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珠海中院开庭,和佳医疗投资者索赔案前期已有投资者索赔终审胜诉,当下索赔条件已经根据终审判决作出修改,提醒投资者注意。目前律师团队还在持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3年3月28日,和佳医疗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查明,经查明,和佳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报存在虚假记载。
除了和佳医疗索赔案,3月2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海越能源(600387)投资者索赔案也再向法院提交立案,该案前期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并且时效已经进入倒计时一个月。
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海越能源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收到部分胜诉判决,也已代理部分投资者调解获赔。
2022年11月22日,海越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海越能源违法事实如下:
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月9 日、4月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 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 63.19%。对于上述非 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法披露。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生效判决,在2020年1月7日到2022年4月20日之间买入和佳医疗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0年2月27日到2021年4月30日之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均还可发起索赔,但海越能源案时效已不多,仅剩下不足一个月,和佳医疗的索赔时效尚有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