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爱秀律师认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一)于2016年04月22日至2018年05月04日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
(二)于2016年04月22日至2017年07月26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
二、特别提醒:惠而浦(600983)证券侵权索赔已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启动索赔
三、惠而浦(600983)违法违规始末
2018年5月4日,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惠而浦”)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2018014号)。
2020年7月17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号)。
2020年7月31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6号)。认定违法事实如下:
1.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2.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3.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
4.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5.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惠而浦作为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四、委托时提供的材料较为简单:
1.身份证扫描件(有的法院需要身份证公证书);
2.股东卡或开户证明(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至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到营业部办理)。
(目前本团队对此类案件适用风险代理,委托人实际获赔后才需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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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爱秀律师律师执业11年,王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