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社区 社区投诉 返回沧州大化您当前的位置:新浪股市汇 > A股>沧州大化(sh600230)> 浏览帖子
今开: @open@ 最高: @high@ 最低: @low@
成交量: @volume@ 成交额: @amount@ 换手率: @turnover@
市盈率TTM @pe@ 市净率: @pb@ 总市值: @totalShare@
青海股友

中国网财经7月4日讯 河北证监会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南京金浦东

中国网财经7月4日讯 河北证监会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河北沧州大化(600230,诊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30,以下简称沧州大化)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拟在本次交易协议生效后30日内处置部分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将其在沧州大化拥有的权益降低至30%或以下”。2019年3月12日,沧州大化披露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回复,称收购人将原方案“协议生效后30日内完成减持或发出全面要约”变更为“在标的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30日内完成减持或发出全面要约”。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对“减持或履行要约义务的起算日”认定前后披露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以下为原文: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你公司通过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30,以下简称沧州大化)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拟在本次交易

此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点击可查看作者简介

2019年07月04日 20:31
来自财经客户端

手机扫描二维码
下载财经客户端

(0)| 阅读数(8140) |
分享
| 收藏 | 回复(0) | 举报
沧州大化社区热门贴
新浪推荐
本社区信息

版主:

我要做版主
其他服务
如果你使用中遇到困难请联系,@新浪股市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