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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2021年11月22日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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